| 为认真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》,建立适应经济建设、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、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,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》和《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》,结合本校的实际,特制定全面推进学分制工作的实施办法。
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,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,推行弹性学习制度,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。实行学分制,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益;有利于遵循职业教育规律,因材施教,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要;有利于加强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与衔接,构筑终生教育框架体系;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,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增强职业教育自身的办学活力和吸引力。
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,以学分衡量其学习完成情况,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标准的,为学生发展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。
第三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,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例为主要依据。通常某门一个学期的课程,每周一节课视为1个学分。一学期以18周计算,即1学分等于18个课时。三年制的中专,每周26节课,三年约为160学分左右。四年制的中专,每周26节课,四年约为210学分左右。
一般的课程(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、实习等)如上所述,以18个课时为1个学分;集中进行的教学,如入学教育、公益劳动和毕业实践,以26个课时为1个学分。
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,在选修课中,又可根据需要分为限选课与任选课。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,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;限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,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、拓宽课程;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深化、拓宽课程。
我校在学分制试行初期,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为85:15,随着学分制工作的逐步深入,选修课的比例还将上升。
第五条 我校的选修课程暂分为五个类型,即陶冶情操的选修课程、跨大类互选的选修课程、专业横向拓展的选修课程、专业纵向加深的选修课程和工具类的选修课程,每个类型的选修课程都有一定的学分规定。
第六条 为了能够清晰地显示学生间对某门课程的学习差异,试行绩点制的管理方法。具体的百分制与绩点制的换算如下所示:
90—100 4
80—89 3
70—79 2
60—69 1
第七条 凡最终通过某门课程考核的学生,就能获得相应的学分;未通过考核的,就不能获得学分。但是,允许未通过者重修该门课程,重修的时间在课程衔接许可的情况下由学生自己确定。重修一般没有次数的限制。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。
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某门课程,经考核通过后直接获得学分。
第九条 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、技能等级证书,可以根据规定折算成相应的学分;学生参加国际、全国或市级各种知识、技能和文艺、体育等竞赛中获得的表彰,也可折算成相应的学分。
第十条 按规定已获得全部学分的学生,并通过思想品德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,准予毕业,并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。
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可能的情况下多学课程,多获得学分。平均绩点3.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,取得足够学分后(三学年制不少于50学分;四学年制不少于60学分),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。
第十二条 学生因自身情况的需要可申请延长学业;对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,可先发给结业证书,待以后修满学分之后,换取毕业证书。
第十三条 已获得总学分60%以上的学生,可申请提前就业或创业。如需要,自己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,仍可再回学校继续学习;也可通过其他方式,如到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其它职业学校学习,或参加相应专业的社会自学考试等等。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,同样准予毕业。
第十四条 学生在选课之前都能获得一个计算机随机号,选课以计算机随机号为序,依次进行,选满为止。
第十五条 选课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,导师通常由既热爱学生又了解专业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。
第十六条 学生按所修学分交纳费用,多学多交,少学少交。重修课程也要按学分全额交付。
第十七条 学生可按自身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和转校申请,经批准后,可转入相应的专业或转入相关的院校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,仍按现有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制定,解释权归教务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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